上海市奉贤区头桥中学章程
发布时间:2019-09-12 来源:头桥中学


上海市奉贤区头桥中学章程

(2015 年 11 月 2 日奉贤区头桥中学第十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

 

次会议审议通过)

 

 

 

上海市奉贤区头桥中学是一所公办初级中学,学校创办于 1969 年。1978 年, 学校增设高考补习班,新市、分水两校高中班全部并入头桥中学。1986 年,撤并分水中学;1994 年撤并东新市中学,三校正式合并。1994 年,根据头桥镇发展规划的要求,由县、镇、村三级集资在冯家村征地,分两期工程建设头桥中学新校区。1996 月,新校区全部竣工,学校实现整体搬迁。2013 月,由于学校发展的需要,校园进行全面加固和新建综合大楼的工程,2014  12 月全面竣工。学校在“让每一位学生、教师都得到发展”的办学理念下,脚踏实地、与时俱进,向着“办好一所家门口的学校”的目标努力前进。学校先后获得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、上海市平安单位、上海市科技创新基地、上海市花园单位、上海市红旗大队、奉贤区文明单位、奉贤区平安示范单位、奉贤区优秀家长学校、奉贤区科技教育特色学校等荣誉。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推进学校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, 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奉贤区头桥中学; 英文表述为 Shanghai, Fengxian District,Touqiao Middle School简称“奉贤区头桥中学”。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头桥社区振兴路18 号,邮编201409。

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举办,经登记批准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。

第四条 学校面向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所划定的学区招生,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,招生规模以奉贤区(县)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。

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与“三风一训”



办学理念:让每一位学生、每一位老师都得到发展

校训:心明目远全体师生通过不懈学习和努力,涵养心灵,使内心清明灵秀;丰厚学识,使自己拥有远见卓识。学校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目标,努力培养“品行端正、身心健康、基础扎实、自主发展”的合格初中生。

校风:善思乐学、和汇通达

教风:爱心、耐心、诚心——“三心”明珠教师

学风:明德、明礼、明志——“三明”明珠学子

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将学校办成一所管理规范、质量较高、特色鲜明的农村初级中学。

第七条 校刊:《桥乡明珠》刊物

第八条 校旗:以中文、汉语拼音形式呈现“奉贤区头桥中学”字样拼音表述 FENG XIAN QU TOU QIAO ZHONG XUE

          校徽: 绿色彩带,意谓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合力托举孩子的明天;黄色明珠,熠熠生辉,意谓头中学子在这里冉冉升起;整幅图显示“头桥中学”是奉贤众多以“桥” 命名镇域中的佼佼者和翘楚。“桥乡明珠”图案外圈是用中文和拼音标示“奉贤区头桥中学”字样。

 

 

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

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学校 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。

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:

 

1. 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,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。

2. 根据学校工作需要,在核定的编制内,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,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,聘任中层干部。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,学校党组织考察,校务会议讨论决定,校长任命(聘任)。

3. 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订学校内部劳动、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,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。实行教师聘用合同



制,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。

 

4. 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,设置开发校本课程,确定教学进度,选用教材,组织教学活动,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。

5. 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对上级的拨款、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、仪器设备等,合理安排使用。

6.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。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;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、解聘或辞退。

7. 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 

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。校务会议参加人员:党支部书记、校长、副书记、副校长、工会主席及相关人员。

“三重一大”,即:重大问题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大项目投资决策、大额资金使用等。

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建立由教师、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,参与制定、审议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、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,充分发挥工会、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。

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。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。

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,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、教导处、政教处和总务处、人事处等职能部门,


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

 

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,主要内容与方法是: 1.建立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;

2. 实行班级授课制;

 

3. 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;

 

4. 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,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节假日、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。

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,切实保障教职工、学生、

 

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、重要制度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,综合运用信访、调解、申诉等

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。

 

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。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,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、受理及处理规则。

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 

第三章 学生

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,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,为学校学生。

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
 

(一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;

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贷学金、助学金;

 

(三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


业证书、学位证书;

 

(四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.尊重法律、法规。

2.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。

 

3. 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。

 

4.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。

 

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、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
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
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。

 

第四章 教职工

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
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


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。

 

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、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。

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:

 

1.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
 

2. 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
3. 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
 

4. 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

 

5. 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

6. 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
 

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: 1.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
2.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
3. 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
4. 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

5. 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
6.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

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
 

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
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
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

 

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 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
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在自愿的基础上,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。

第三十四条  学校依托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建立“社区教育委员会”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

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。

 

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,发挥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、咨询等作用,促进学校发展。

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借助各种资源平台,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

 

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
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959 万元。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。


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
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、工作职责、工作权限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任免奖罚,

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。

 

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,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,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
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

第七章 附则

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各职能部门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部门规则。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。
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。
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,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,校务会议通过,报奉贤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。
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头桥中学校长室负责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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